英超第六轮,曼联客场1-3负于布伦特福德,败走社区球场。比赛第71分钟,曼联球员姆伯莫在罚球区内被老队友内森-科林斯拉倒,裁判员克雷格-鲍森判罚球点球并向科林斯出示黄牌,VAR介入后维持原判。

球点球判罚并无争议,柯林斯的拉人动作是一个明显的可被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行为,由于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判罚球点球。但鲍森只向科林斯出示黄牌的决定引发了激烈讨论。

与这个案例有关的规则在《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第4条纪律处罚中提及。《足球竞赛规则》规定,

“球员触犯非体育行为必须被黄牌警告,包括:……因意图控球或争夺球权时犯规导致破坏对方一明显进球得分机会(DOGSO),且因该犯规被裁判员判罚球点球”;

“当一名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侵犯对方球员导致破坏对方一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如果因意图控球或争夺球权时犯规,需被黄牌警告。但在其他情况下(在没有获得球可能性时拉扯、推搡对方球员以阻碍其移动),犯规球员必须被红牌驱逐离场”。

对于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考虑因素包括“犯规地点与球门距离、比赛发展方向、控球可能性、防守球员位置和人数”。

基于这几条规则,笔者首先驳斥一下赛后评论区中常见的一个错误认知:现在没有“红点”了,判点球只会给黄牌。事实上,上文提到的“降格黄牌”条款多适用于抢截球失败导致的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犯规中。当犯规并非由抢截球失败导致,防守队员也没有展现出控制球的意图,在判罚点球时,当值主裁仍然可以向犯规队员出示红牌。

回到正题,鲍森作出判罚后,英超官方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确认VAR介入情况,解释黄牌原因——姆贝乌莫并未完全控制球,不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第三个构成要件,因而柯林斯的犯规只构成阻止对手一次有希望的进攻(SPA),应出示黄牌。

显然,这一案例中的争议点在于:姆贝乌莫是否已经构成对球的控制?

《足球竞赛规则》并未直接规定如何判断一名球员是否直接对球产生控制,但欧足联对“对球产生控制”的要求总体上可以概括为“相对防守球员更有可能控球”。这意味着,即使进攻球员并没有产生对球的坚实控制,亦可满足这里“控球可能性”的标准。

2024-25赛季欧联杯小组赛热刺对阵卡拉巴赫的比赛中,热刺后卫德拉古辛开场第7分钟即因破坏对方一次明显进球得分机会被直接红牌罚下。在这个案例中,造成德拉古辛红牌的卡拉巴赫球员实际上并未控制球,只是抓住德拉古辛的失误并在身位争抢中获得了更好的位置,从而相比德拉古辛更有可能控球。

2024年以色列主场对阵比利时的欧国联第39分钟的情况则更为典型。比利时前锋奥蓬达面对自背后传来的高空来球在抢得身位但尚未触球的情况下被以色列后卫拉倒,当值主裁未予判罚。欧足联的视频库材料中,认定此球符合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要素,应出示红牌。

本例中被犯规的奥蓬达同样没有对球实现完全控制,甚至距离球还有比较长的一段距离,但欧足联依然认为其已经构成“控制球”的要件,因为相比犯规队员他更有可能控制球。

2024-25赛季欧联杯半决赛首回合曼联客战毕尔巴鄂竞技第37分钟维维安对霍伊伦的犯规和上周末姆贝乌莫的案例最为相似。在霍伊伦已经绕出空档拿球就可以射门时维维安将其拉倒,裁判员认为其构成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出示红牌将维维安直接罚令出场。

2024-25赛季欧冠联赛阶段,阿斯顿维拉主场对阵拜仁慕尼黑,第21分钟于帕梅卡诺作为最后一名防守球员在本方半场内放倒正对球门的沃特金斯,当值主裁未吹罚犯规。该案例在欧足联视频库中被认定为黄牌。此案例中,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剩余三个要件均已满足,只有控球可能性可以作为解释这个案例中于帕梅卡诺未被罚令出场的原因。

面对高空来球,沃特金斯尚未起速也未甩开于帕梅卡诺,如果于帕不犯规而比赛继续发展,沃特金斯并不像上面三个案例中那样大概率甚至几乎必然地能取得对球的控制或直接获得射门机会,依然需要赢得和于帕的对抗才能获得球权。因此,欧足联认为这个案例中于帕梅卡诺的犯规没有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只应出示黄牌。

上面案例中沃特金斯距离球门的距离尚有些远,2024年欧国联瑞士1-4西班牙的比赛中第20分钟勒诺尔芒对恩博洛的犯规就更具代表性。

欧足联在视频库材料中认为当值主裁判的红牌决定错误,应对勒诺尔芒出示黄牌。

此案例中,勒诺尔芒与恩博洛一直在进行身体对抗,并且已经将球捅出,恩博洛也没有完全摆脱勒诺尔芒的防守。如果比赛继续发展,勒诺尔芒完全有可能通过卡位等合规则的对抗方式结束恩博洛对于球的控制。因此,欧足联认为这个案例中勒诺尔芒不构成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从上面五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更浅显易懂的结论:本质上,对控球可能性的讨论是在进行一个“如果不”测试:如果防守队员不犯规,会怎么样?如果防守队员已经没有办法通过合规防守动作限制进攻队员取得对球的控制或直接进行射门,那么“控球可能性”这一要素就已被满足。

在曼联与布伦特福德的这个案例中,用“如果不”测试进行判断,姆伯莫已经完全甩开了柯林斯的防守,如果不被拉拽,几乎肯定可以形成射门,或舒服地停球取得对球的控制。虽然没有停球或触球,但在防守球员不犯规的情况下,他依然比任何一位防守球员更具有控制球的可能性。

因此,笔者不认同英超官方对该案例中“控球可能性”的判断,将柯林斯红牌罚令出场更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精神。

当然,英超的尺度和欧足联的尺度一直不同,红牌的标准自然也不完全相同,即所谓“行政的精髓在于裁量”。同时,DOGSO判罚本身也是执裁中的难点,上文中许多案例里当值主裁也并没能在当场作出欧足联事后判断中正确判罚。笔者只能根据普遍意义上对足球竞赛规则的理解为大家解读判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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