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的申城德比中,上海海港队在下半场启用脑震荡名额换下杨世元,但在转播镜头中球员本人并没有遭遇头部的碰撞,海港教练组对脑震荡规则的疑似滥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刚刚公布的中国足协裁判评议中明确表示“裁判员无权判断球员伤势是否足以触发脑震荡换人条款”,这让很多球迷难以理解和接受:那这空子不是随便钻吗?

抛开本次事件的争议,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脑震荡条款的存在原因和执行方法:它为什么在这里?裁判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2024年7月1日起,《足球竞赛规则》有关“脑震荡换人”的规定正式启用。对于疑似脑震荡风险或正在经受脑震荡折磨的球员,球队得获得一次额外的换人机会以使该球员得下场治疗,而不是出于防止球队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少打一人的战术目的使其冒险留在场上。

为了“补偿”对方球队,《足球竞赛规则》允许对方球队也多增加一个换人名额与换人次数,以保证在换人名额上两支球队处在同一起跑线。《足球竞赛规则》未对脑震荡换人和常规意义上的“战术换人”作出区分,两者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相同地位。实际上,这一条规则的产生的代表着国际足球理事会和国际足联在《足球竞赛规则》原则中的取舍。

《足球竞赛规则》包含公平执行规则、维护队员福祉、有利技战术水平发展和提升比赛观赏性四大原则。在“脑震荡换人规则”的修订中,起到指导性作用的原则是“维护队员福祉”。在规则设定之初,制定者也一定明白这条规则的启用可能会导致“战术脑震荡”这种违背规则初衷、破坏比赛公平的情况出现,但国际足球理事会依然选择进行修订。这足以说明维护队员福祉的原则相比剩下三个原则已经逐渐领先半个身位,处在更高的位置。中国足协本次评议中拒绝裁判干涉权而将判断权交予队医的行为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个结论:纵然这一决定可能导致公正执行规则的原则受损,但为了维护队员福祉这样的牺牲是必要的。

裁判员不具有判断队员是否有脑震荡症状的医学知识,因而这一判断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官作出。绝大多数的比赛没有配备独立医疗官的条件,裁判员只能依靠队医给出的结论判断“脑震荡换人”是否可以启用。队医在《足球竞赛规则》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作为球队工作人员,在球队唯一的医疗人员被出示红牌时他们甚至可以继续留在球场内,这足以说明《足球竞赛规则》中对队医的判断是“医”在“队”前的,其救死扶伤的职能优先于一切利益。

“脑震荡换人条款”中同样遵循了这个原则,在《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协和当值裁判员将这一条款是否触发的判断权力交给队医时,也是在表达对其“医”这个身份的尊敬与重视。

英超23-24赛季首轮比赛,热刺对阵布伦特福德,罗梅罗在和姆贝乌莫发生头部碰撞后,在比赛第14分钟被换下。尽管罗梅罗本人表示自己感觉良好,教练依然听从队医建议将他换下,赛后检查结果显示他没有出现脑震荡情况。这个案例足以说明队医在脑震荡判断过程中的绝对优先地位:他的判断甚至比球员本人的感受更重要。

这样的尊敬与重视来源于医疗工作者群体的特殊性。前文曾提到,福祉原则在《足球竞赛规则》的历次修正中已经逐渐成为了排位靠前的原则,而这个原则的实现依靠的是队医的专业判断和职业素养。队医是唯一有能力判断队员是否有可能遭受脑震荡的人,《足球竞赛规则》选择相信队医作为医生的职业道德。在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前,队医们需要口念希波克拉底誓言起誓,以作为他们一生的承诺。

诚然,队医受雇于参与比赛的某支球队,其行为应当符合球队的利益。然而,当球队的利益与医生的职业道德产生冲突时,不论是《足球竞赛规则》认为的“医”在“队”前原则、还是作为承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都让队医有责任作出符合他的职业道德的判断,而不是符合自己雇主利益的判断。既然队医因其专业性与执业承诺受到了《足球竞赛规则》的保护,那他就必须接受基于《足球竞赛规则》的,因其专业性和执业承诺而产生的约束。

回到具体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如果队医对一个显然不可能导致脑震荡的行为,为了球队的利益而欺骗裁判员以激活脑震荡条款,他并没有违反任何《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他可能不诚实,但他的行为是对《足球竞赛规则》的信任的利用,在规则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基于《足球竞赛规则》对他进行处罚或否定性的评价。

在实际的比赛情况中,各支球队的队医显然不是真正作出决定的那个人。他们对脑震荡下的“投机式”结论,一定首先听命于教练组的计划安排。球队利用灰色的地带,借助队医去完成“钻空子”,这是对规则的不尊重,也是对同为球队成员的队医的不尊重。

队医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违反无法通过规则,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足球管理部门,对作为医生的队医和俱乐部层面进行处罚。

长江黄河不会倒流,诚然现行的“脑震荡换人”条款远非完美,但已经给予队员的福祉从来没有理由收回。各个足协有必要在事后加强对“脑震荡换人”的审查,但绝不应该在球场上基于“不信任”而放任可能产生的脑震荡的发展。规则本身不应该由于有人钻空子而被予以否定性评价,我们期望的是类似行为的出现能够或多或少地推动规则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