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1月15日,在另一份与华夏幸福有关的判决书中,被告原北京人和球员陈某因多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杰),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球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于2023年9月 2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7月至9月, 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球员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为河北华某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卓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赢得比赛提供帮助。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先后收受华某俱乐部、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退缴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犯罪情节较轻、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目前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北京某某大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9月,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和俱乐部)球员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中, 为河北华某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俱乐部)、武汉卓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俱乐部)赢得比赛提供帮助。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先后收受华某俱乐部、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中间人吴某博(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卓某俱乐部的请托,在2019年7月13日中超联赛北京人和俱乐部对阵卓某俱乐部的比赛中消极比赛,后卓某俱乐部赢得比赛。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吴某博收受卓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接受时任华某俱乐部主教练谢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2019年8月14日中超联赛北京人和俱乐部对阵华某俱乐部的比赛中消极比赛,后华某俱乐部贏得比赛。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收受华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按照吴某博的要求,向时任华某俱乐部主教练谢某提出愿意联系天津泰达俱乐部球员刘某消极比赛,帮助华某俱乐部在2019年9月21日中超联赛对阵天津泰达俱乐部比赛中赢得比赛,后华某俱乐部赢得比赛。2019 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吴某博收受华某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退缴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被告人陈某多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故对辩护人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