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三十二期(2025110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6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以及全运会U20男子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4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15分钟,双方队员在河南队罚球区附近争抢头球后,裁判员判河南队队员手球犯规,随后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无效,由成都蓉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裁判员鸣哨时间晚于本方射门时间,应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双方队员争抢头球时,成都蓉城队队员率先起跳并争抢到头球,其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构成犯规。之后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队员张开并高于肩部的手臂,应视为手球犯规,但随即成都蓉城队获得了很好的射门得分机会,此时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不应判罚手球犯规此判例中,裁判员在进球前已经鸣哨停止比赛,不能再判进球有效,因此做出了由成都蓉城踢任意球恢复比赛的决定。另外,此情况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介入原则,因此VAR无法介入。此球评议组认定为裁判员判罚决定错误,VAR不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48分钟,成都蓉城队传中,球疑似接触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臂部,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队传中时,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从身体背后的位置,向球运行的方向移动至非自然位置,且从现有视频画面中判断,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因此应视为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应介入。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