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0月29日,中国足协公布了最新一期裁判评议的内容。其中两例错漏判全部来自全运会。中超判例中,对英博申诉的特谢拉对廖锦涛吐口水一事不予认定,但认为特谢拉的行为已经构成非体育行为,应该被黄牌警告。

2025赛季第三十一期裁判评议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判例一:中超第28轮,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比赛第23分钟,大连英博16号队员进攻至前场,上海申花3号队员铲球,大连英博16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号铲球犯规且破坏了本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申花3号队员的犯规,不构成严重犯规,也不符合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裁判员未出示红牌的主要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其次,评议组一致认为:裁判员应判上海申花3号队员犯规,并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或鲁莽犯规为由,向其出示黄牌警告。

判例二:中超第28轮,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比赛第45+1分钟,大连英博踢角球,球传至上海申花罚球区内,大连英博2号队员头球,之后该队16号队员将球踢进对方球门,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裁判员判大连英博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射门得分的队员不越位,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英博2号队员头顶球时,其15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阻碍了上海申花守门员视线,并且做出试图触球的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应判大连英博15号越位犯规,其队友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中超第28轮,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比赛第90+6分钟,上海申花踢角球,球传至大连英博罚球区内,上海申花15号队员与大连英博36号队员争顶头球并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大连英博36号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其出示黄牌警告。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6号不犯规,裁判员不应改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申花15号队员率先顶到球,大连英博36号队员使用头部顶撞对方,按照竞赛规则,构成犯规,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大连英博36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英博36号犯规的严重程度属于鲁莽犯规,裁判员对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超第28轮,上海申花VS大连英博,比赛第90+16分钟,双方争抢球,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后,上海申花10号队员疑似向倒地的大连英博40号队员有攻击性行为,裁判员未向上海申花10号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向本方倒地的40号队员具有攻击性行为,并且吐口水,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通过现有视频画面,无法证实上海申花10号队员对倒地的大连英博40号队员是否有辱骂、吐口水等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因此评议组对于上海申花10号是否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不予认定。  

其次,评议组指出,在无法确定上海申花10号队员是否有辱骂、吐口水等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的前提下,其动作也构成非体育行为,应予以黄牌警告。

判例五:中超第28轮,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比赛第6分钟,成都蓉城16号队员对青岛西海岸17号队员铲球犯规,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成都蓉城16号。VAR未介入。

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6号铲球犯规,属于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16号队员铲球时先触及球,之后接触对方队员时已经曲腿,脚剐蹭对方腿部,不构成严重犯规,应视为未顾及对对方造成的后果的鲁莽犯规。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六:中超第28轮,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比赛第90+3分钟,青岛西海岸11号队员在角球区内控球,成都蓉城8号队员铲球,裁判员判成都蓉城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VAR未介入。

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8号铲球犯规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成都蓉城8号队员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部位和力度看,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应视为鲁莽犯规并予以黄牌警告。裁判员判成都蓉城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超第28轮,青岛西海岸VS成都蓉城,比赛第90+10分钟,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在对方将球传入本方罚球区时,对方9号对本方23号犯规,后续对方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球传入罚球区的过程中,成都蓉城9号队员与青岛西海岸23号队员的接触,应视为比赛中双方队员相互争抢位置的正常身体对抗,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后续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八:中超第28轮,武汉三镇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43分钟,深圳新鹏城23号队员手臂接触武汉三镇22号队员头部,裁判员向深圳新鹏城23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3号手臂接触到对方队员头部,属于护球时的意外接触,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新鹏城23号队员手臂明显挥动发力击打到对方队员面部,并非正常护球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裁判员向深圳新鹏城23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U18组决赛阶段,浙江VS山东,比赛第55分钟,浙江队踢角球,之后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并头球射门进球,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裁判员判浙江队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浙江队申诉意见认为该越位判罚为错判。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队头球进球的球员,在本队传中触球时并未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犯规,进球应有效。助理裁判员越位判断错误,裁判员判浙江队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U18组决赛阶段,浙江VS山东,比赛第87分钟,浙江队在前场掷界外球,之后浙江队5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头球并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浙江队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浙江队50号队员即将头顶球时,山东队队员从侧面对其实施冲撞犯规,导致其失去重心倒地,应判山东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